第一部分是清查之法。(1 / 1)
第一部 分是清查之法。
流民北归,田产纠纷层出不穷,契书真伪难辨,口说无凭。
苻毅提议,由各郡县设立“田籍司”,专理流民归田之事。凡流民声称有祖产者,需有族中三人以上作证,或邻里乡绅具保。
凡士族声称有契书者,契书需经田籍司核验,核验标准有三:纸张年代、笔墨新旧、印鉴真伪。契书核验为真者,田归买主。核验为伪者,田归原主,伪造契书者依律治罪。
契书遗失而有人证者,由县令会审,以多数证言为凭。
Loading...
内容未加载完成,请尝试【刷新网页】or【设置-关闭小说模式】or【设置-关闭广告屏蔽】~
推荐使用【UC浏览器】or【火狐浏览器】or【百度极速版】打开并收藏网址!
↑返回顶部↑ 章节报错(免登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