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章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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谌意屈指摸了摸下巴,问道:“您这个观点的依据是什么?”

“容许风险理论,最早在1871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提出,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给我国刑法提供许多借鉴,在我国,容许风险主要体现在过失犯罪方面,本案涉嫌医疗事故或过失致人死亡,完全适用。”

谌意追问道:“参照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第四条,只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诊疗行为之后,都一律归责于行为人,并没有深究二者间的因果关系,司法解释这种降格评价,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罚范围?”

“司法解释为什么要降格评价,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没有医生资格的人,保护的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,刑法扩大惩罚范围,是因为行为人不仅危害了患者,更危害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,而本罪不构成非法行医,无害于公共秩序,刑法理应不该严惩,您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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